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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為目標,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1.2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14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02.01 15:00:13
一、為鼓勵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加強備抵呆帳之提列,本會將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自101年2月1日起,對於申請下列2項業務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已符合各項業務之法定審查要件者,如有放款覆蓋率未達1%之情形,本會原則同意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申請,惟其應於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始得開始辦理該項業務,並於放款覆蓋率符合標準時檢送相關資料報銀行局核備。業務項目列舉如下: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大陸臺商授信限額比率。
(二)申設國內分支機構。
二、有關放款覆蓋率之計算,比照現行第一類授信資產應提列備抵呆帳之計算範圍,扣除對我國政府機關之放款(係指對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放款,不含公營事業機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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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