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2.0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0250號、台央外柒字第1010003095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02.02 17:54:01
修正「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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