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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於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公報「員工福利」之精算假設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3.1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085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1.03.16 09:46:12
一、依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於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公報「員工福利」,基於銀行業之行業特性,並考量相關估計參數之高度不確定性,估算該等退職後福利負債義務之精算假設,除經濟金融情況有重大變動外,依下列參數估算:
(一)依第十九號公報第七十九段規定,折現率係反映貨幣之時間價值,為反映未來長期利率之趨勢,經參酌國際上十年期政府公債利率、銀行業資金使用之特性及我國政府公債殖利率之情形,銀行估算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之福利負債義務之現值,精算假設所使用之折現率,應得至少設定為百分之四。
(二)鑑於銀行是否給付已退休員工超額利息之前提,須視已退休員工是否存入相對應之資金供銀行使用,故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率之估算,除扣除銀行提供予非屬員工身分之存款人同性質存款之利率外,尚應考量銀行因運用員工所存入資金所獲取之報酬。本國銀行最近八年之平均利差約為百分之一點九九,故存入資本報酬率應至少為百分之二。
(三)銀行於估算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時,應依過去歷史經驗將員工優惠存款之提領率納入考量。由於提領率涉及各銀行優惠存款制度所訂之優惠條件,其提領率應依過去實際經驗以至少不低於百分之一估算。
(四)估算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之退職後福利義務,涉及各銀行優惠存款制度之變動機率。銀行於估算時,應將優惠存款制度未來之可能變動機率,可設定為百分之五十。
三、本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