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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依規定提董事會重度決議時之提案方式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2.2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00222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1.03.28 10:25:44
一、 依據本會99年11月26日研商「本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第一點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概括授權規定範圍修正草案」會議紀錄辦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經營自行買賣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辦理認購(售)權證業務時,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交易,需依同條第1項規定辦理。證券子公司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時,其提案內容中有關交易條件之擬具,可參照附件之提案表格方式辦理。惟就交易條件中之「交易期間」,請貴公會依據不同交易目的研擬妥適期間,避免實務執行結果,造成證券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交易期間過長,致有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目的之情形。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敏助)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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