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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7.2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12087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07.26 17:40:07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安泰商業銀行101年4月13日 (101)安法授字第1010000895號函辦理。
二、鑒於淨值係承擔風險之基礎,於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後,淨值將因實質分配而下降,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三、銀行已簽訂授信契約之授信個別案件,依上開計算方式辦理後,如有超逾「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授信限額規定者,得依原契約繼續撥貸至所訂契約期限屆滿後為止,並請注意風險控管。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