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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所稱「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範圍疑義一案, 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7.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970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1.08.13 11:18:53
一、復貴行101年7月5日國世銀法字第1010001672號函辦理。
二、按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並非單一行為,開戶完成需要多階段的行為參與,包含訪談、介紹、說明、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客戶填寫、核驗證件等前置作業。鑑於開戶作業事涉專業之前置作業,爰旨揭辦法所稱之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限於集中市場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業務之開戶及所需配合之集中保管業務作業(前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7月29日台財證二字第0910137943號函)。
三、另銀行公會金控委員會為因應本辦法之發布,業就共同行銷之相關事宜,如業務申請程序及範圍、客戶資料取得方式、客戶權益維護等事宜研擬問答集,俾供業者參考並有一致性之實務作業依據。爰貴行嗣後若於辦理共同行銷業務有相關實務作業上之疑義,可先洽銀行公會討論,如仍有法規解釋上之疑義,再函請本會釋示。
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國華)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