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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9.1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4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1.09.11 17:31:44
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如下: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