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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9.1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台央外柒字第1010036633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1.09.11 17:40:55
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