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關於銀行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倘非銀行已往來之授信戶,得否依買方註冊地區別規範利害關係人查詢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11.2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645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11.27 09:49:22
一、復貴會101年6月5日全授字第1011000430A號函。
二、依財政部88年2月11日台財融字第88706271號函及本會99年9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570號函釋意旨,銀行於執行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規定,應完整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辦理授信時並應查詢及確認授信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於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如買方非銀行之授信戶,如何徵提「買方」徵信資料,可參考貴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於法令規範許可及資料可蒐集之狀況下,查證是否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並留存紀錄,以符合風險管理原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