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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本國銀行投資(含新設及併購)國外子銀行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該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之限額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1.14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6801號令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2.01.14 17:45:44
一、釋示本國銀行投資(含新設及併購)國外子銀行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該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之限額:
(一)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國銀行與其投資之國外子銀行,採合併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依合併財務報表計算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三)本國銀行之淨值扣除全部投資金額(含已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業之金額以及申請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業之金額),高於新臺幣一百億元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八○一一八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