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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二十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1.30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3970號令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2.01.30 17:28:45
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二十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二十五點
檔案下載: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