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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8年9月18日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9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5.2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7576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2.05.24 17:14:04
金融機構受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之開戶審核作業及帳戶管理,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及「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再另訂補充規定,爰旨揭函文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