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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等,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6.2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3193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2.06.26 12:04:05
主旨: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一○○○六七二○號函、九十九年五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七六七八○號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七一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五九二號書函、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二七七七○號函、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四三七九○號函、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四○○二七○號函及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六)字第○九七六○○○二四三○號函說明二,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明:本會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一○○○三一九○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容。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鴻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弘立)
副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