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第1004000464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2份發布令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1.1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3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2.08.28 11:51:06
一、各發卡機構向本會申報101年1月份資料應依旨揭令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93年6月1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434號函及台財融(四)字第0930009656號函、本會93年10月2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697號函及99年1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51862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請轉知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