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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函請釋示銀行法第32條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9.0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銀局(外)字第1020021887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2.09.04 09:45:31
一、復貴行102年7月29日瑞穗(102)178號函。
二、外國銀行總行合併前對外國銀行臺北分行授信客戶持股未超過3%,合併後對該授信客戶持股超過3%以上,致使該授信客戶成為銀行法第32條之利害關係人者,該外國銀行臺北分行對該授信客戶原已訂定之無擔保授信案件,包括已撥款或訂定授信契約尚未撥款者,得依原契約辦理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惟應符合銀行訂定之風險管理原則。
正本: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場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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