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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會函請釋示「約定利率商業本票發行契約」(下稱FRCP)於符合特定情況下,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表外信用風險時,是否符合採用信用轉換係數為0%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9.0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0018480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2.09.11 15:42:40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02年6月26日票商會字第1020000175號函及102年8月23日補充說明資料辦理。
二、關於「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7頁規定,「當借款人信用貶落時,銀行有權自動取消之承諾」所適用0%之信用轉換係數情形,應僅限於銀行對表外交易是否履約具有高度自主性,有權於評估風險提高時不履約,使其信用暴險低至可不予計算。
三、所述票券金融公司簽訂之FRCP契約約定,該買入承諾之取消係以特定條件發生為前提(如發行公司信用評等低於一定等級、未能維持承諾之財務比率或標準、財務或營運發生不利變化且如未能於期限內提供其他金融機構之保證等情形時),而非票券金融公司基於自主評估認為發行公司信用貶落即得決定取消,其須依約履行承諾而承擔風險之可能性尚非極低,故尚不符合採用信用轉換係數為0%之規定。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