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11.0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20029747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2.12.26 09:18:47
主旨: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生效。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5點修正規定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