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制(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11.18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2.12.26 09:18:15
主旨: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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