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茲核准「電子票證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12.3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5849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2.12.31 17:12:06
一、依據悠遊卡(股)公司102年12月19日(102)悠遊字第00793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持卡人權益,倘持卡人以電子票證進行旨揭代徵收款項之交易時,發生相關爭議或交易糾紛,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應按「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協助持卡人解決。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生,兼復貴公司102年12月19日(102)悠遊字第00793號函)、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高雄市政府(代表一卡通票證(股)公司籌備委員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