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7.0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7242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01.06 14:22:57
一、復貴會102年3月8日全一字第1021000153A號函。
二、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2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經貴會洽各銀行意見表示,受理「抽票」及「領回退票」時並未涉及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之處理。非屬交易之範圍,爰亦無前開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11條之適用。
三、同意貴會意見就所報對未到期託收票據恐有涉及客戶間爭議之情形,宜視個案加強注意處理之建議。請併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