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有關貴會所報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簡稱DBR22倍)之規範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1.1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4023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3.01.15 17:45:26
一、復貴會102年12月3日全授消字第1020002061A號函。
二、有關「企業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貸款」乙節,該股票因受限制期間交付信託無法設定擔保物權,而列為無擔保授信,且債務人與貸款金融機構已約定於信託期滿後將該股票設定擔保物權予該金融機構者,同意納入個人無擔保放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DBR22倍規範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且所稱「一定合理期間」不得超過3年。
三、有關「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墊付款貸款」、「代償以有價證券為擔保品之貸款」及「公司股東或特定人認購公司股票貸款」等節,同意納入個人無擔保放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DBR22倍規範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且所稱「一定合理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