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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91年3月14日台融局(四)字第090400041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1.2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銀局(外)字第1035000020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01.28 17:19:27
本會業於103年1月29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300017350號令、第10300017351號令分別發布「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1項之解釋令,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容。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