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2.19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14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103.02.19 17:12:36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