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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九期)」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4.1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30010048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04.10 17:21:42
該方案業於103年4月7日經行政院備查,請貴行配合持續加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朱潤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統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瑞杰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臨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淮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彭郎)、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國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柏格爾)、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副本:中央銀行、經濟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劉燈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揚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人王鉑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代表人林慧瑛)(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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