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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3年3月19日金管銀法字第103000182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4.2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059434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3.04.24 17:50:38
本會業於103年4月24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300059430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鴻文)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