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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辦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管理方式及帳列會計項目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5.0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264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06.18 10:30:02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03年2月27日全授字第1031000129A號函辦理。
二、銀行對金融同業辦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應定期審視委託銀行所在國家及金融同業之風險程度,設定額度上限,並嚴格落實所訂限額之控管(含國家風險、集中度及信用風險等),另應注意墊款期間是否過長,致與一般貿易融資實務不符。相關審核及控管機制(含額度調整)應明定於內部相關作業規範,俾利後續查核。
三、銀行辦理上開業務時,應帳列「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會計項目下,設立相關子目,以與一般銀行同業拆借性質予以區分及控管,並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確實評估債權回收之可能性,提足備抵呆帳。銀行現行辦理該項業務帳列「貼現及放款」者,應自本文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調整完竣。
四、銀行對於大陸地區之暴險,應切實注意風險控管,並妥善管理國家風險及跨國債權的風險集中情形。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各會員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