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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9.1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245320號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3.09.12 17:27:41
主旨: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