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9.1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245320號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3.09.12 17:27:41
主旨: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