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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時,海外分行承作之海外房貸案件得適用35%風險權數,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9.2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12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09.23 17:56:04
一、鑒於海外房貸因各國規範不同,尚難與國內採取一致確認自用住宅之方式及標準,且各海外分行承作房貸業務之情況不盡相同,故回歸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海外分行承作之海外房貸案件,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之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者,得適用35%風險權數。
二、本會業以103年9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10號令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並配合修正「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問題16之答覆。檢送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及修正規定各1份。
三、本會103年7月17日金管銀法字第1030019876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朱潤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統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瑞杰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淮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彭郎)、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國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丕正)、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柏格爾)、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附件採行措施之問與答.PDF
總說明.PDF
附件信用風險標準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