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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3年7月28日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499號函、93年8月13日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12號函、93年11月1日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800號函、本會銀行局94年5月16日銀局(一)字第0941000352號函、95年9月25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4090號函及95年12月7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536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9.2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545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10.20 16:19:44
有關「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返還作業,因「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業有明確之規定,另本會銀行局前請金融機構按月填報「存款分級差異化管理統計表」和「警示帳戶聯防機制執行情形統計表」已無填報之必要,爰旨揭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