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兼任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聯信中心)董事時,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交易,是否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4.26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11591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3.10.28 09:43:05
一、復貴會101年4月11日全控字第101000524A號函。
二、聯信中心非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稱之企業,且聯信中心捐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非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代表人,並經參酌本件之交易型態,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授信以外交易,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之限制。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