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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1.1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285100號令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03.11.11 17:13:14
修正「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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