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1.1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3.11.12 17:36:22
主旨: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檔案下載: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PDF
個人購車貸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10300300880個人購屋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10300300880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