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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董事時,該銀行對櫃買中心辦理授信是否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1.0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30449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11.19 14:09:14
一、復貴會103年10月20日全授字第1030002098A號函。
 二、按櫃買中心係為財團法人,非屬於銀行法第33條之1所稱「企業」,尚無該條文第4款適用問題。另非企業之財團法人,是否屬於銀行法第33條之1第5款、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2款及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負責人擔任代表人之團體?參酌本會101年4月26日金管銀法字第10100115910號函釋,如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依民法第27條第2項之除外規定,該法人之其餘董事(含獨立董事)非屬於前揭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稱之代表人。
 三、次按個別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及股權具變動性,與金融機構間之利害關係亦隨之變動,爰所詢疑義,請金融機構依前揭規定就個案利害關係事實判斷。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