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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3年6月14日台財融字第831982659號函,自103年12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1.2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765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03.11.27 18:03:53
本會業於103年11月27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760號令訂定發布「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