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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1.5%,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2.0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300329440號函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12.11 10:23:25
一、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為厚植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本國銀行辦理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1.5%,並於105年底前提足。
三、上開不動產貸款餘額得扣除自100年1月1日起新增之政策性貸款,政策性貸款係指銀行以政府提供專案資金或自有資金配合政策辦理之各項政策性貸款。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朱潤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統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瑞杰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淮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彭郎)、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國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丕正)、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