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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2.15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90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3.12.16 10:23:03
主旨:廢止「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廢止「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