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2.15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90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3.12.16 10:23:03
主旨:廢止「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廢止「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