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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2.10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33470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3.12.17 14:29:59
主旨: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附件)。
檔案下載: 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
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