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2.10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33470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3.12.17 14:29:59
主旨: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附件)。
檔案下載:
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
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