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4.27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5.05.20 17:57:39
主旨: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公告事項: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檔案下載:
BB-10400077772公告條文.zip
BB-10400077772公告總說明及逐條說明.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