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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4.30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7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4.04.30 17:35:34
一、 電子票證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之服務費,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二、 當持卡人以電子票證進行前開代收款項之交易時,發生相關爭議或交易糾紛,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應按「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協助持卡人解決。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