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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6.05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67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4.06.05 17:07:00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