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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2.18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029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105.02.19 14:53:23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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