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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5.10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50008503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5.05.10 17:32:49
一、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