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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請貴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8.2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050號函 發文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5.11.08 16:54:58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係為保護合法商業,避免金融機構成為非法商業之工具,以維繫金融機構之誠信及金融市場秩序。本會已依國際共通標準,訂定防制洗錢相關規範,關鍵在銀行落實執行。
二、鑒於近期有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因防制洗錢缺失,遭當地主管機關處以罰款,爰再籲請貴行調整經營思維,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不偏重追求獲利或降低成本,並借鏡本次事件,督導海外分支機構檢視及強化防制洗錢風險控管,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強化稽核制度:總行稽核單位應加強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是否符合當地規定,必要時應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委由其評估相關防制洗錢政策及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如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評估,總行應善盡督導之責。
(二)落實法令遵循:
1. 總行派駐海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應具備適足之經驗及訓練,法令遵循主管應確實熟悉當地國金融法令,並應向總行專責單位定期彙報,以利總行採取適當督導措施。
2. 總行應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依國際防制洗錢共通標準及當地法令規定,加強可疑交易之辨識能力,落實可疑帳戶監控等作業。海外分支機構對地主國監理機關之檢查、函件、溝通情形,應詳實記載,即時回報總行。總行並應與當地主管機關保持聯繫溝通,以有效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之缺失改善符合當地主管機關之期待。
(三)對於派駐海外分支機構之高階經理人,應有完整之訓練計畫,避免人才斷層。相關人員應長期培訓與歷練,並確認具備語言、法規之專業能力且能熟悉當地文化。
正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當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知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明道)、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凌忠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志強)、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國治)、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