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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4.0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147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6.04.06 17:22:54
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附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檔案下載: BB-1061000147不動產辦法第4條之1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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