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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4.0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147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6.04.06 17:22:54
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附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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