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5.1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0000980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6.05.19 17:29:36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06年1月11日全授消字第1050005151A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旨揭機制處理消費爭議之效能,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按聲明書第4點第1款第1目所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屬經媒體報導社會關注之重大案件,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證信函。前揭重大案件,指業經相關政府機關(例如政府消保單位、相關廠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進行公告或召開協調會進行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依本聲明書第4點第2款第1目第1小目「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條款,消費者固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反之,銀行自亦應退還消費者溢繳之款項。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