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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國銀行辦理對銀行大陸地區投資暴險之檢視及相關強化控管措施並由稽核部門覆核之情形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落實執行,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2.0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601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6.06.01 09:20:21
一、為持續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本會業於105年10月20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3120號函請各銀行應於105年11月底前辦理相關檢視及強化風險控管,並由稽核部門完成覆核。
二、經檢視各銀行依據上開函示之辦理情形及稽核部門之複核情形,有關下列事項請落實執行:
(一) 銀行應加強對大陸地區投資暴險之管理,除適當調整投資結構,以分散風險外,並應確實依本會105年10月20日函示之意旨,強化對陸投資標的(大陸企業)之風險控管,並依據銀行之風險政策,訂定妥適之投資大陸地區企業票債券占大陸地區投資暴險比重之上限及相關預警指標,並落實控管。
(二) 銀行投資大陸地區企業發行之票債券,發行人無論為公營或民營企業,均應重視發行人本身之信用風險管理。
(三) 銀行應檢討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相關政策及作業規範,並就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未達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強化相關風險控管。
(四) 有關銀行投資大陸地區租賃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之票債券,請分類於「非金融機構」(即企業)發行,銀行應自行檢視後調整更正。
三、各銀行應自行檢視是否有上開待改善事項,稽核部門並應定期就其目前所採對陸投資暴險之控管措施評估其有效性。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水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振澄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先生)、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碧娟女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先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先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當傑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明道先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先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志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女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先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聖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予康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勝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松岳先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先生)、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國治先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丕正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俊昇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女士)、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釧溥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