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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及人力資源制度,請轉知各社員社訂定聘用顧問之內部遵循事項,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11.2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852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06.11.30 15:24:44
一、信用合作社聘用顧問,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訂定聘用顧問之內部遵循事項。
二、該遵循事項內容應至少含括聘用之依據、目的、人數、任期、費用支給、具體顧問事項、聘用程序、續聘之考核評估及利益迴避等事項,並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聘用時應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顧問事項之範圍。
三、財政部92年8月25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528號令,業經本會於106年11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850號令廢止。
正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臺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