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之三107.01.04~107.02.05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12.29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570號公告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7.01.04 17:29:4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570號
主旨: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之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
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本辦法修正有助於外國銀行分行與本國銀行於再生能源等大型專案計畫融資之合作,促進我國產業升級及轉型,本會前已聽取銀行對授信限額修正之相關建議,為利相關政策之推動,有效帶動國內經濟活動之成長,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817
(四)傳真:02-89691366
檔案下載: 外銀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