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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機構受理原住民開戶或變更戶名一事,請轉知各會(社)員機構確實依姓名條例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2.0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00322611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7.03.05 17:10:19
一、依據姓名條例第4條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復依姓名條例第5條至第7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均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或不予受理。爰有關金融機構受理原住民開戶或變更戶名一事,倘當事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以其完整姓名辦理;或依該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釋,得單獨使用中文為之。
二、檢附內政部107年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0001號函影本一份,併請參考。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國會辦公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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