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650、02-89689651 (四) 傳真:02-89691352